省疫情防控辦〔2021〕19號
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做好春運期間出行人員核酸檢測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為有針對性地做好春運期間出行人員的健康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關于有序做好春運期間群眾出行核酸檢測工作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1〕23號)要求,經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強春運期間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所在設區市(直轄市為中高風險地區所在區)的出行人員健康管理工作,在嚴格落實《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加強來浙返浙人員健康管理的通知》(省疫情防控辦〔2021〕12號)規定的來浙返浙人員健康管理基礎上,對其他地區來浙返浙人員要求其提供到達目的地前7天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或能夠出示包含核酸檢測陰性信息的“健康碼”綠碼,經核驗后,在測溫正常且規范做好個人防護的前提下可自由有序流動;對無法提供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或信息的,到達目的地后應立即引導其到綜合服務點等指定場所接受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者,在測溫正常且規范做好個人防護前提下可自由有序流動。
二、按照自愿原則,春運期間低風險地區出行人員核酸檢測可以按照衛生健康部門標準和要求采取10混1或5混1混采技術開展檢測。公立醫療機構采用混采技術開展的核酸檢測,每樣本按不高于20元收費。
三、采樣檢測機構要認真做好被檢測人員的實名信息登記工作,做到人員可追蹤管理。同時嚴格控制核酸檢測質量,及時出具檢測報告。
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代章)
2021 年 1 月 28 日